“节分端午候谁言?万古传闻为屈原”。一个人能够与一个节日、一种民俗关系如此密切,在中国历史上恐怕只有屈原一人。屈原,我国古代伟大的爱国诗人。战国时期楚国贵族出身,任三闾大夫、左徒,兼管内政外交大事。他提倡“美政”,主张举贤任能,改革政治,修明法度。后因遭排挤被流放。楚国被秦国所灭后,面对亡国之痛,忧国忧民的屈原悲愤交加于农历五月初五在长沙附近汩罗江怀石自杀,为了不使鱼虾损伤他的躯体,人们闻讯纷纷赶来用竹筒装米投入江中。端午节的产生由此而来。
伟人已逝去,但他的精神却犹如恒星,在两千多年后的今天依然闪烁着耀眼的光芒。这其中对我们当代法官又有哪些启示呢?
屈原奉行“循绳墨而不颇”,就是修明法度,即法不阿贵,限制旧贵族的种种特权,敢于同强权和恶势力作斗争,绝不与强权阶级同流合污。“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屈原被放逐后,在和渔父的一次对话中,渔父劝他“与世推移”,不要“深思高举”,自找苦吃。屈原表示宁可投江而死,也不能使清白之身,蒙受世俗之尘埃。在渔父看来,处世不必过于清高。世道清廉,可以出来为官;世道浑浊,可以与世沉浮。至于“深思高举”,落得被放逐,则是大可不必。屈原和渔父的谈话,表现出了两种处世哲学。无疑屈原选择的是“深思高举”,宁死不屈。这对于我们法官的启示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维护社会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屈原是律己极严的守法者、提出“廉洁”概念的第一人。据考证,“廉洁”一词最早出现于屈原《楚辞》中的“宁廉洁正直以自清”、“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沫。”他既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廉洁倡导者,又是用生命践行廉政的实践者,堪称我国廉政文化的“鼻祖”。遵守法度、清正廉洁是屈原的人格追求,他“修身励志、上下求索”,“立志修名、名不虚作”,“廉正高洁、闭心自慎”,“效法先贤、置以为像”和“珍惜岁月、时不可淹”。原中纪委书记乔石曾先后两次参观屈原祠,并称赞道:“屈原不仅是爱国主义诗人,更是一位行廉志洁的伟大诗人。”他的作品和他的生平,构成了中华民族崇尚廉洁的传统精神。
屈原推行“美政”,忧国爱民。这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梦”的理想不谋而合。我们要弘扬屈原精神,就是要在审判工作中清正廉洁,拒腐防变。要像他那样,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贴近群众,倾听民声、了解民愿、体察民情、致力民富;要把身子沉下去,问计于基层、求知于实践、访贤于百姓。真正为群众尽心竭力解难事、诚心诚意办实事、坚持不懈办好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