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它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节约审判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新形势、新情况、新案件的出现,改革与完善原有的调解制度,研究与探索新的调解模式,不仅是理论界与立法者探讨的话题,也是我们司法人员肩上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我院调解的主要做法
诉讼调解是息诉止争之道,是一门高深的办案艺术,更是一项高水平的审判。法官没有判不了的案件,却有调不成的案件。调解成功与否与法官的调解方法与技巧密切相关。现 将我院诉讼调解工作总结如下:
1、发挥前期调解的功效
前期调解主要是指在立案时,案件到达民事审判庭前,由立案庭法官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的程序对民商事案件进行调解。“主动出击,立调结合”是我院前期立案调解的特点之一。当事人到立案窗口办理立案手续时,立案法官即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了解案情,把握焦点,确定合理的调解方案。
2、“面对面”为主,“背对背”为辅
一般司法实践中有面对面调解和背对背调解两种方法。我院是以面对面调解为主要形式,辅之以背对背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除去法律判断外,应侧重向前看,侧重于情,侧重于双方当事人融洽关系的维持,侧重于更有利于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地坐在一起调解,更有利于当事人直接面对问题,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可息事宁人,和平相处。因此,我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一般主要采用“面对面”调解,尤其是合同纠纷。但在一些当事人双方矛盾比较激化、情绪比较冲动的场合,面对面调解无法达成调解的协议,法官就会进行背对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更冷静、客观地发表意见、磋商条件、作出让步或妥协,不至于因情绪激动而影响当事人的调解心理和积极性、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
3、把握时机,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具体做法是:(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传票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达成合意,那么原告一般就会撤诉。(2)询问被告答辩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若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3)组织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时,理清争论焦点,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心态,进行先期的调解。(4)庭审过程中在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法官通过阐明法律关系、结果可能走向,并进行适时的利弊分析,让当事人权衡得失,促使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5)发挥双方委托代理人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
4、灵活运用方法,讲究调解艺术
在诉讼调解中,我院提倡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只要能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握手言和,什么方法都可以考虑,只要能证明调解结果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便予以确认。在审判实践中,在充分借鉴各地法院的典型经验与做法基础上,创造性的探索运用新类型的调解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审判实践中,不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因一时意气用事,将对方推上被告席,双方虽有矛盾,但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对于这种情况,可邀请双方单位及亲友参加,分别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对赡养案件一般会采用“情法交融法”,将大力宣传相关法律及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与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运用“调解与判决后果利弊对比法”,进行调解,以便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民间借贷案件则会多采用“矛盾根源分析法”,找准症结,适时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此外,有些法官会采用“拉近心理距离”法,即着重了解当事人所在地的风俗习惯,进行“拉家常式”的交谈,把理讲到当事人的心坎上,拉近他们同法官的距离,促进双方达成调解,了结纠纷;对有些案件经过一次调解并未能达成调解,但仍存在调解的可能,法官会采用“冷处理”法,即适当地停止调解工作,给予双方当事人一个冷静期,进行“冷处理”,并限定一定的时间,期间过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而后再恢复调解。
5、针对个案,选择适当的地点调解
调解环境对当事人具有一定影响,选择合适的地点对调解成功可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我院法官通过不断地实践,并充分借鉴各地法院的典型经验与做法,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总结出一套经验:若一般的家庭婚姻类的案件选择亲切型场合是比较适合。如在当事人住处,调解会比较随意,有亲和力,能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距离。若是侵权、损害等一方守法,一方有过错而蛮不讲理、邪恶霸道的案件会选择严肃型场合,如法庭,具有法律威严和镇慑性,在此调解会使当事人肃然起敬,让有理方当事人感到踏实而无理方当事人则心感到理亏。若是涉及一些隐私不便于在人多的工作区调解,可单独提供较为私密的场合,仅有双方当事人及审判决员在场,这样可减轻当事人的压力,便于了解当事人实际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虽然我院在诉讼调解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问题和困难,具体分为客观和主观两方面:
(一)客观方面
1、案件类型复杂多样,调解难度有所增大。近年来,民事案件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新型化等特点,涉及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也呈现日趋激烈之势,此时很难让权利人让出利益而与对方达成和解。此外,也有不少当事人对诉讼调解缺乏了解,他们总觉得调解就是向对方妥协,只有法官判决了才算是了结。因此,案件调解的难度显著增大,审判人员花费在调解上的时间和精力也大大增加。
2、案多人少的问题突出。调解的本质是协调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而法官的作用就体现在斡旋和疏导的作用上。调解工作需要法官自主支配调解时间和把握调解时机,需要深入田间地头、走街入巷,就地调解,但目前“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使得法官无法抽出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做过细的调解工作。因此,在案多的情况下,面对审限的严格规定,在结案压力下,法官一般就会采取判决方式结案并以此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
3、前期调解对后期案件审理的影响。前期调解不成将对后期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调解造成很大的阴霾,当事人基于前期调解不成对审理过程再次调解会有很大的逆反心理。正因为采用了前期调解程序,一些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分歧不大的案件都在立案阶段予以调撤结案,剩余案件转到业务庭再行调撤的可能性及比例将大大降低。
4、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因该类案件身份上的特殊关系,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处于一种激烈对抗的状态,这种情形是不利于调解的,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进行“冷处理”。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又受审限的制约,担心在庭审后择日调解会增加案件审理过程的复杂性,导致案件超审限,又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案件本来可以调解最后不得不采用判决的方式。
(二)主观方面
1、个别法官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法官认为法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应当以判决为主。有的法官认为调解弱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而一味强调判决,能调解的案件不去调解。有些法官仅把调解当作回避办案风险的手段,对案件处理把握得准的案件,不愿花时间去做调解工作,遇到把握不准的案件时才想方设法进行调解,对调解工作有功利性倾向。
2、有的法官缺乏调解的方法和技巧。调解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法官的素质和水平。由于目前法院法官的年龄普遍年轻化,一些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已经退居二线。目前有一部分年轻法官学历高,但社会经验不足,对于调解工作一是缺乏方法和技巧,二是缺乏耐心和细心,不了解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本来可以调解的案件却调不了。
3、有些法官急于提高调撤率从而放松了对案件的审查,甚至不惜以损害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为代价,以调代审,久调不决,甚至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真相,用“和稀泥”代替“查明真相”。有的反复调解,不断传唤当事人,甚至敲山震虎、威逼利诱,令当事人欲罢不能苦不堪言。在一定情况下,损害了公正与效率。
三、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加强和改进意见及建议
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应该在客观分析评价当前调解的司法环境及存在的问题基础上,立足司法为民的要求,采取措施,完善制度,逐步构建一套有利于提高调解率的机制,提高诉讼效率。
(一)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努力探索调解新模式。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工会等部门联系,使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相对接,建立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的调解社会化网络系统。一是法院主动与辖区基层调解组织联系,实现法院调解与基层组织调解对接。法官通过下社区了解民情,加强了与社区联络,尤其是加强了与基层调解组织工作人员的联系,了解社区民事纠纷发生情况、特点,掌握较丰富的当事人的信息,使法官有的放矢做好调解工作。通过加强与社区联络,还能有效地缓解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提高直接送达率,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率也能随之提高。二是法院在调解时可邀请基层优秀人民调解员以及与当事人关系密切、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人员参与。对医疗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解。三是建立司法行政、社区管理、法院调解三级调解网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建设,开通信息共享通道,实现基层纠纷信息与法院纠纷处理结案信息互动,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二)不断丰富调解艺术,加强交流与培训,提高法官调解能力。针对民事审判人员年轻化的特点,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总结调解经验,编写调解方法、技巧的手册,对法官进行培训。二是邀请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向青年法官讲解调解技巧,传授调解经验,也可邀请外地法院一些调解能手、心理专家、优秀的基层人民调解员作讲座,介绍调解经验、技巧、心理。三是鼓励和支持法官针对调解出现的新问题开展调研工作,从而丰富和充实自己的相关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法官之间也应当经常性地进行交流,使法官在调解时能够找准案件争议焦点,选准案件矛盾转化的交叉点,把握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三)处理好久调不决与审判效率的关系,规定调解期限。强调调解不能只重调解,强调调解是强调调解的自愿性,而不是强调调解的结案方式的比例,必须改变审判实务中出现的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压调,久调不决等违反自愿原则的操作。调解不成或者双方没有调解诚意,应及时判决,提高审判效率,从而避免久调不决的现象。正所谓“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四)换人调解法的运用 。法官遇有一些棘手案件,必然会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如遇当事人没有松动或松动不大时,会产生一些急躁心理,有时甚至会与当事人产生对抗情绪,不时因一句话或一个脸色,都会让当事人产生很大的抵触情绪,这样便不利于案件的继续审理,此时宜采用换人调解法。变换一个调解人会减缓当事人心理,且调解人也许会变换一个角度进行。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语气、不同的切入点,会给当事人一个全新的感受,但法律终究是相通的,说千道万,此调解人与彼调解人的调解观点最终是一致的。虽然两人事先未沟通未商量,但当事人感觉到两人观点如此相同,便会打消疑虑,对法院、对法官深信不疑,增加对法官、法院的信任感,这样调解起来便容易多了。 换人调解应不拘一格,不光是审判员间交换调解,还应包括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在必要的时候,法院院长、庭长等法院领导也可以亲自出马,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强的影响力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五)冷处理法的运用 。善于捕捉调解信息,掌握调解时机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诉讼成本较小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调解,效果会很好。但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冷处理法。比如离婚案件,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庭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闹得不好还会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必定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时也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有的当事人会主动来撤诉。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我院民事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且类型复杂多样,为了更好的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就要以实现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为突破口,不能因现在有调解制度的诸多弊端而“因噎废食”,应当更加重视调解在我国解决纠纷机制中所发挥独特作用,总结经验教训,积极转变工作理念,创新调解制度的管理模式,大胆借鉴先进制度及做法,充分发挥民事诉讼调解在新时期解决矛盾纠纷的功能和作用,使之不断地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曾指出:“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我们要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强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审判人员要站在我国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从整体上认识我国调解制度的价值,转变调解观念,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正确看待诉讼调解,克服畏难情绪,从而提高运用调解解决诉讼纠纷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铁锋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高峻 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