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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运用反规避执行解决反规避执行难问题

发布时间:2012-02-20 17:35:26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是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制定的新的执行措施,促使法院执行部门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保全金融债权,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单靠银行和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同时也需要社会其它部门协调配合,特别是需要政府和企业的支持和合作。首先,法院应始终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力求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做到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其次,加大配套改革的力度,消除政府干预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观念。即:一方面加强垂直领导、协调条块矛盾。另一方面各级人大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定,严肃查处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理顺银企关系,减少经挤案件的发生。如何运用反规避执行解决金融机构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强化财产报告制度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制度。同时还要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亏损的维系机制,构建以平等互利、等价有偿为核心的新型银企关系,积极支持产品适销对路、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有一定发展前途的企业的发展。企业从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树立良好的商业信用。构建正确、合理的信用关系。
      2.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建立财产举报制度。由于银行是靠负债经营,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储蓄存款而非政府资本金,不能无限割地向企业注入资金。所以,银行作为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应当积极参与企业的监督、改组、清算、兼并过程,依法行使权力,尽量挽救可以挽救的贷款。同时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 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执行法院也可以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对举报属实的,可按比例奖励举报人。
      二、强化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完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
       1、金融机构在给企业贷款时,要严格把握抵押物的担保措施,保证贷款逾期后执行财产的顺利实施。法院要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在财产保全方面的协调配合,加大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的力度,强化审判和执行在财产保全方面的衔接,降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
      2、完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联合制裁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一是建立健全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贷款组织体系以及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贷款风险预警指标考核体系和金融债权管理责任制,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防止逃废债发生 二是加大对逃废银行贷款者的制裁力度;对借改制之机严重悬空,逃废银行贷款,拒不纠错的企业,要在新上项目的信贷支持和流动资金增量贷款的安排上给予必要的限制;对那些恶意逃废银行贷款的企业,要在辖内予以通报,并给予联合制裁,停止对其发放新贷款,收回老贷款,并在开户、结算、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限制;对企业改制中实施行政干预,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建议上级机关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三、增强法制观念,加强法制建设,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序进行。
      1、金融机构内部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要使信贷人员做到坚持原则、依法贷款,发现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同时,通过法律培训让信贷人员了解、掌握、运用担保法、合同法、民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二是要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依法管理金融业务,尤其是对债权人权利以及债务人逃债处罚给予明确: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破产法》等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在进行股份制、合资、合作、分立、兼并、承包、租赁、转让、出售等改制行为时的有关程序、资产处置、人员安排、违规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使企业改制行为真正有法可依,使金融债权得到真正保护,创造良好的金融运行秩序,更好的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2、依法防止恶意诉讼,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在执行阶段,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防止债务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的破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
      四、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
      1、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现象,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这样才能更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沟通,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协作机制,依法制裁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进一步优化执行环境。加强各成员之间的联动,增强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的共同惩罚力度,加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失信成本,挤压其生存空间,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通过执行激励和惩戒机制的建立和作用发挥,积极参与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铁锋区人民法院 李笑夫 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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