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一是法官素质偏低。诉讼调解作为“审判的艺术”,要求法官应具备较高的理论和实践水平,但目前部分法官法律素养的不足,凸现了司法者的局限性与法官做调解工作须有不厌其烦的劝导素质和扎实的法学功底的不相适应,导致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二是思想认识不足。对调解的渊源、重要性缺乏深层次的理性认识,轻视调解,以为调解只是一种程序和结案方式而已,只在庭审的调解阶段走走样子,不讲实效。三是忽视社区调解。不少法官不愿到基层了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起因,以及与周围邻居的关系,更不愿到基层和社区去进行调解。造成法官下乡办案、法官进社区、巡回审理、就地调解流于形式。四是强迫调解突出。在婚姻家庭、人身伤害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中,强迫调解、违法调解现象大量存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审判人员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总乐于强迫调解,以判压调、以拘压调、以调代证,或超期调解,久调不决,或不按规定制作、送达调解协议,致使调解协议无法履行,造成执行工作中的被动,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
为解决上述问题与不足,切实把诉讼调解当作化解矛盾纠纷和创建合谐社会的重要武器,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创新现代科学的诉讼调解理念,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方针,树立“六个理念”:
一要树立公平正义的调解理念。一方面,要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平等”的调解原则,不强制调解、以拖压调;另一方面,要正确合理地适用法律,防止当事人利用合法的诉讼调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第三方面是要合理行使对调解的审查监督职责,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争端、平息纠纷。
二要树立及时高效的调解理念。一是要严守审理期限,摒弃片面强调调解率的机械观点,不能“久调不决,超期调解”;二是要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当调则调、当判则判,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工作拖延;三是要创新调解机制,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效率。通过建立速裁机构,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以速裁促调解,提升调解科学性。
三要树立司法中立的调解理念。司法中立性是法官追求的价值和基本准则。在诉讼调解中,法官同样要注意保持个人的中立地位。一方面,要认真遵守法定的回避制度,不能作为与己有利害关系案件的裁决者;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以劝压调、以诱促调,保护法官中立形象;第三方面是注重自身的言行举止,不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避免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四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调解理念。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在诉讼调解过程中,要以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宗旨,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树立以人为本的调解理念。一是要建立强烈的责任感,树立为民、亲民、爱民的思想,调解中讲究方法,做到耐心、细致;二是要积极履行审判职责,依法运用释明权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对弱势当事人给予充分的司法扶助与关怀;三是要改革调解工作方式,加大巡回审判力度,让调解走出法庭,服务乡村,方便公民诉讼。
五要树立服务大局的调解理念。具体工作中,要正确处理调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就案办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要因案施策,对于涉及国有资产保护的案件不简单调解,适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多方式多渠道地确保国有债权尽可能在诉讼阶段实现;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树立人民法院的威望和法律的社会公信力。
六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调解理念。社会在不断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在日益更新,面对复杂多样的各种社会矛盾,人民法官必须建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收集各种法律资料,学习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增加知识面和社会经验,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
(院长 杨兴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