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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锋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工作规则暨错案、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2-20 16:43:48


      第一条  为了严把案件质量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使经过我院审委会研究决定而被上级法院改判、发还重审的错案、瑕疵案责任人能够追究到位,结合铁锋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锋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对全院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审判组织,工作内容: 

    (一)分析审判工作形势,明确任务,制定工作措施;

    (二)审议有关审判工作的制度、意见和规定;

    (三)分析研究审判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总结某类案件、某个重大典型案件的审判经验;

    (五)讨论经规定程序审批提交审委会的案件。

      第三条  会议制度

     (一)审判委员会现实会议于每周四召开,地点在本院审委会会议室。必要时由院长决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也可以临时召开。每次审委会网络会议及现实会议均由专职审委会秘书以信息、电话等方式通知。

     (二)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审议事项的程序: (一)听取汇报;(二)提出询问;(三)讨论研究;(四)表决。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讨论某一类案件时,应有分管院长出席,否则不予讨论。

     (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和本院纪检组、研究室负责人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由审委会秘书以短信、电话等形式通知。

     (五)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案件或通过有关事项,必须获得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六)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发现本院人员泄密一次,年终目标管理扣4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秘书审查制

      由审判委员会专职秘书按照我院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确定每周二下班之前未报请并经相关领导审批的案件不在本周讨论。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未注明案件信访风险等级的不予讨论。案件承办人需在周三之前将案件审理报告电子稿发给审判委员会专职秘书。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由承办人提前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或提供综合材料,制作的审理报告或提供的综合材料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应详细、真实、全面、客观,合议庭意见明确,并应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没有案件审理报告等书面材料的不予讨论。审判委员会秘书对需要研究的案件和事项进行排期。对需要讨论的案件排期一般按照院领导网上审批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在检察长列席会议的情况下,一般先讨论刑事案件。排期后原则上不再变动,但对特殊、紧急的案件、事项,经审判委员会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凡已排期在现实审委会审议的案件和事项,应由案件承办人亲自汇报,如办案人无法到会汇报,经审委会主持人同意,可由他人代为汇报,但汇报人必须事先充分了解案情。

      在召开现实审委会之前,不能到会的委员必须请假。对于网络会议研究的案件,审委会委员必须按照审委会秘书发送信息所要求的时间提交讨论意见,并按照要求的时间修改讨论文稿和签字。委员因故无法在要求的时间内发表意见的,应向审委会秘书说明情况,由审委会秘书将情况反馈给院长。如无故延迟案件讨论并经审委会秘书催告,仍然不参加网络会议讨论并发表意见的,或连续两次不在规定时间对审委会笔录审阅、签字的,年底目标考核中扣1分。

      第五条  委员提前审阅结案报告制

      在每周现实会议召开之前,各审委会委员务必仔细阅读准备讨论案件的综合报告,审阅报告时要有审阅笔录和审阅意见,决不允许在召开审委会时现场听汇报、现场想发言内容,要根据本人审阅结案报告的记录和审阅意见并结合现场对案件承办人的提问进行表态发言。在召开审委会之前,严禁审委会委员之间交流、协商案件结果。对试图影响其他委员意见的,发现一次在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扣除2分并责令在审委会上进行检讨。

      第六条  委员庭审制

      打破审委会委员对案件的了解全部来自承办人的汇报的传统,让审委会委员亲历案件审判过程。对于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辖区内重大疑难案件、新闻媒体介入的案件由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每位委员每年至少亲自办理案件五件以上,并以观摩庭的形式指导各业务庭的干警庭审活动。专职审委会委员每年负有对全院各类案件进行指导的责任。

      第七条  民主表决制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所审议的案件、事项认真发表意见,阐明观点,表明态度。委员对审议的案件和事项有发表赞成、反对、变更、保留意见的权利。

      为彻底杜绝先定调后表决走过场现象,按照先民主后集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委会委员按照法定顺序各自发表意见,由审委会秘书进行详细记录,归纳主要内容。会议发言时要求观点明确,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案件焦点问题分析透彻,说理透彻,禁止简单的以“同意某委员意见”发言。因我院审委会讨论案件过程全程录像并当场制作光盘,所以请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务必着装,使用规范性语言。

      第八条  错案、瑕疵案件追究制

      通过我院审委会研究的案件,经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经确认属委员个人有责任的,根据委员表决所形成的裁判结果,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避免有错案只追究独任审判人员和合议庭人员责任现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造成错案的,区分不同情况承担责任。

      对经过审委会讨论而发生的错案及瑕疵案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错案是因承办法官汇报不全或故意隐瞒案件事实造成的,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关于追究法官责任的办法另行制定);因审委会委员发表错误意见造成的,追究发表错误意见委员的责任。

(一)审判委员会委员授意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歪曲案件事实故意做出违法裁判结果的,每次对该委员年终目标考核扣5分,暂停审委会委员职务六个月并给予纪律处分。暂停履行职务期间,免除其占委员比例数值。 

(二)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对导致错误决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每次扣4 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或错误处理结果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每次对附和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错误意见的审委会委员年终目标考核扣3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四)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及适用法律方面正确,审判委员会改变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意见造成错案的,持改变意见的委员每人每次年终考评扣2分,持正确意见的委员不承担责任。

(五)一年内累计扣分达10分的审委会委员,自动引咎辞职或由院长提请人大罢免其委员职务。全体审委会委员在一年内全部有责任造成错案、瑕疵案件超过三件时,全体委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时均不得进入优秀档次。

(六)主管院长对分管工作负有是否交由审委会讨论的决定权,对决定不提交审委会的案件,对案件负有领导决策责任。如果未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认定为错案的扣主管院长2分,如因主管院长与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意见一致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院长与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共同扣2分。

    对审委会委员追责处理时,允许当事人到会解释说明。

      第九条、铁锋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应当由纪检组会同审监审庭查后由我院审委会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委会委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在二审期间改变裁判的;

  (四)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五)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对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处理的,依据最高院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扣分”的分值,与我院全年目标绩效考评分值和廉政保证金挂钩,关于具体分值的奖惩规定参照《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目标绩效考评细则》和《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廉政保证金实施办法》,由纪检组和政工科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锋区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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