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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锋区人民法院与人大、政协联络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20 16:42:33


      为广泛深入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以实际行动尊重群众意见,发扬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司法为民,树立司法权威,加强铁锋区法院与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更加有效地接受人大、政协的工作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结合铁锋区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络工作,必须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务进行。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及时高效、有错必究的原则。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建立专门机构,是加强与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组织保证,为此,设立代表、委员联络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代表、委员联络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接待代表、委员的来信来访,督促本院有关部门对代表、委员来信来访问题的办理情况,并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代表、委员。

   (二)切实落实与代表、委员联络的各项工作

    1、向代表、委员通报法院重大工作事项。采取召开座谈会和发放信函等形式,将铁锋区人民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及时向代表、委员通报。

    2、邀请代表、委员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在公开审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邀请代表、委员旁听,进一步增进代表、委员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3、走访代表、委员。由院领导带队,走访代表、委员,认真征求和听取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4、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法院执法检查及院长接待。要本着公开检查、公开接待的原则,尽量邀请对法院工作关注较多的代表参加,增加法院工作的透明度。

    5、邀请代表、委员列席法院的庭审评议。法院在开展庭审评议活动时,要邀请代表、委员列席,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庭审质量。

    6、邀请代表、委员视察和评议法院工作。在认真配合人大、政协机关组织的代表、委员视察和评议法院工作的同时,每年还要主动邀请代表、委员参加视察活动。对代表、委员在视察、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逐项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代表、委员通报。

   (三)认真做好代表、委员来信来访案件的办理工作

    1、办理程序。凡上级法院和党委、人大、政协及有关领导转办的涉及代表、委员案件或代表、委员以院长直通车的方式来访来信,由代表、委员联络办公室逐一做好登记,报院长批复有关部门办理。涉及干警违法审判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转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2、办理期限。代表、委员来访询问有关事项,应当场答复,当场答复不了的,应于3日内答复。涉及具体案件的,正在审理的,应在案件审结时用书面形式答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在1个月内答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写出书面报告讲明情况和理由。

3、案件审理。代表、委员来信来访涉及具体案件的,在院长批复后由主管院长直接负责落实,由审判庭庭长或副庭长任审判长审理,以确保办案质量。

    4、催办。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及时催办。催办采取书面催办、电话催办或现场催办三种形式。经书面催办仍无结果的,对承办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5、答复。涉及到代表、委员的案件,由联络办公室统一组织答复。按照办理期限能立即解决的,要及时反馈;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向代表、委员报告阶段性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四)设立代表、委员“直通车”制度

      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院长“直通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随时直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院院长反映情况,对党委、人大监督的案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实行联络员专人登记、院长督办,并及时报告结果。对人大、政协转来的代表、委员议案和委员建议,要由主管领导牵头,与有关庭室进行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制定整改措施,推动工作开展。

    (五)注意做好“两会”期间的工作,特别是超前做好“两会”前的工作

     超前做好“两会”前的有关工作,建立常态的工作运行机制。铁锋区人大、政协“两会”期间,要组织精干力量到会征求意见,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认真回答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询问,对代表、委员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铁锋区法院与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领导小组,由杨兴义院长任组长、王连波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有李向忠、曲爱克、李笑夫、卢振良、孟阳曦。铁锋区法院与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由联络办公室具体负责。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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