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在量刑上首先应坚定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要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政策;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定罪和量刑上应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文定不为罪”,和“法无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出现对任何人的特权;
宽严相济中的“严”,主要针对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险性大或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严惩。“宽”主要指对于情节较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罪行较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减轻处或免除处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从四方面来正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一是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二是区别对待。应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体包括犯罪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具体包括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犯罪后的态度、平时一贯表现等。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加以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三是严格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与严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四是注重效果。同样应受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
“关于正确把握与适用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也同样适用过失类犯罪。
[2015刑庭真实案例与分析适用] 2014年8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无号牌泰山240型农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沿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联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宛屯大队路口处向北左转弯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吴某某(男,32岁)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吕金生第一时间赶往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将李某某带回铁锋交警队接受调查。
经齐市公安交警支队铁锋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吴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六级。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8月30日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被侦查机关带回接受调查,监视居住期间去向不明,经上网通缉,2015年11月28日李某某在哈尔滨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对本案被害人不予以经济赔偿。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量刑上应在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框架内准确把握和适用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裁量:
(一)、综合分析案情,找出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中的“严”与“宽”情节;结合本案,从宽因素:1、本案系过失类犯罪,较故意犯罪主观恶性程度要轻;2、犯罪造成的后果较轻,致被害人重伤;3、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虽不构自首,但属酌定可从轻处罚情节;4、犯罪人无前科无劣迹;从“严”因素:1、犯罪分子无证驾驶,其社会危险性较大,属严重应打击对象,同时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重要因素;2、在监视居住期间有逃跑行为,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主观无悔罪表现;3、对被害人不予赔偿经济损失,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从量刑的社会效果上看,应予从重处罚;4在一贯表现方面,被告人在当地到处欠账不予偿还,给当地大多数居民造成不良反映,笔者认为被告人虽无前科劣迹但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行为,属社会不稳定分子,亦属酌定从重考虑因素;
(二)、严格依法适用,即在坚持刑法三大原则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做到宽与严均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对公诉机关系量刑建议正确适当的,应依法予以采纳;
(三)依法对照量刑实施细则,准确衡量宽与严的适用幅度,防止出现量刑不均,过于倾向宽或严的裁判;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针对轻重不同的犯罪和犯罪行为人,分别采取宽松与严厉的处罚措施,应予正确的把握和适用,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与权益,促社会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