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的意义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王 静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它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表现。
一、 执行和解的法理依据
执行和解发生在诉讼系属终结之后,是执行程序中的和解,是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处分,其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自愿性,即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处分的原则进行协商的,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内)都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和解,在非自愿基础上或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执行和解都是无效的;二是合法性,即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协议同样是无效的。
执行和解是为履行、变更、消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内容而订立,它是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的方式处分已经法定程序所确定的权利的一种方式,它发生在执行阶段,而此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得到终局性的解决,当事人之间先前的实体问题已不存在争议。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之间就变更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合意,只要和解协议是真实合法的,就应当承认其合同效力。
二、 执行和解的法律依据
执行和解制度在我国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内容,是对执行和解的内容、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
1、履行义务主体条款。履行义务主体的变更意味着原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承担者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全部或部分免除了履行义务,全部或部分承担起履行义务。
2.履行标的物及数额条款。履行标的物的变更多种多样,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当事人均可协议变更;履行数额的增加或减少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实践中,申请执行人让步的案例居多。
3.履行方式条款。执行和解的履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前提是该协议系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通常采取的做法是根据判决的类型,采取金钱给付、交付特定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亦应注意不能违背社会公德。
4.履行期限条款。延长或缩短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实践中,延长履行期限的情形较多。
四、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目的就在于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执行和解协议实际上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利弊权衡并博弈的结果。因此,执行和解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只要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就不能反悔而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其必须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否则,申请人有权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强制执行。
五、执行和解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1.执行和解是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继续。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引导和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作为执行结案的方式之一。 "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就是民事调解中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原法律文书内容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执行标的等进行协商,达成和解,从而中止执行程序。大多案件是通过执行法官的法律宣传,政策讲解等引导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所以说,执行和解也是是民事调解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2.执行和解能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执行和解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结束执行程序,省时、省工,降低了诉讼成本, ,有利于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和解具有灵活、简便、快捷的特点, 节省了司法资源。
3.执行和解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我国传统是一种强调和追求和谐的,要求人们凡事不可过分, 人们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维护和谐的局面,是为人的最高美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布,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重要地位。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执行工作应借鉴这一规定。将调解理念贯穿到执行案件的始终,把执行和解作为今后执行工作方向,加强法律宣传,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达成和解协议, 促其自动履行,将执行调解贯彻于个案执行的每个环节,对于实现对维护公平、正义、诚信的交易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之,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它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因而有着积极的政治、社会意义。执行和解有利于权利义务双方顺利、及时地实现各自的最佳利益,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方式,故亦成为法治建设的一个必要内容。
参考文献:
田玉玺、雷运龙:“论执行和解”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6期。
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韩波:“执行和解争议的法律分析”载《法学》2002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