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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铁锋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笑夫

发布时间:2011-11-08 15:18:57


 李笑夫,男,19722月出生,199011月入党,19921月参加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政工科干事、副科长、研究室负责人、法院党总支副书记、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等职,现任铁锋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执行工作。

从事法院工作20年来,他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秉公执法,踏实工作。从法庭书记员做起,他在法院工作过的每一个岗位上都留下了闪光的足迹。特别是在20032009年担任执行局局长期间,更是以作风务实果敢,善于攻坚克难,执行方式灵活,工作成效显著而受到领导和群众的广泛好评。他大胆改革创新,在全市率先推行了“执行110”机制,将自己和执行干警的手机号码向新闻媒体和案件当事人公布,24小时接受执行财产举报线索,全天候随时执行。该机制施行以来,有数十起案件因在工作日以外的时间,甚至是凌晨获悉线索后迅速组织执行而结案。他还创新并推行了“公告执行”、“悬赏执行”、“审计执行”、“威慑执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执行工作新举措,使赖帐者无处遁形,一大批积压案件和硬骨头案件随之破解,铁锋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结案率始终居于全市前列,当事人满意度迅速提升,其中他尝试创新的“悬赏执行”、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执行新举措被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吸收肯定。

执行案件对抗性强、风险性大,每当强制执行受阻或遇到暴力抗法时,他都不顾个人安危,挺身站在最前面,把危险留给自己。20097月中旬的一天清晨,李笑夫接到执行线索,一名长期在外躲债的被执行人出现在某早市,他立即组织警力迅速赶到菜市场,在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时,该人突然激烈反抗,并持刀威胁执行干警,李笑夫不顾危险冲上去勇敢地与其搏斗,终于成功地将该人制服并带回法院,迫使其履行了拖欠近10年的债务。

针对外地案件因受当地保护难以执行的实际,每次赴外地执行案件他都亲自带队前往,并主持制定方案,拟定执行措施。9年来,他带队赴异地执行案件的足迹遍布全国20余个省市,历尽艰辛执结了大批疑难案件。某省某有限公司是当地著名的大型企业、经济实力十分雄厚。几年前从某乡农民手中收购了35万元的芦苇不但长期拖延还款,还依仗其在当地的影响和势力千方百计设置执法障碍,法院执行人员连公司大门都难以进入。李笑夫经过认真调查和周密安排后,组织警力依法在当地扣押了该公司领导乘坐的两辆新购进的豪华型小轿车。随后该公司歪曲事实向新闻媒体和领导机关告状,诬蔑执行局干警抢劫车辆。在压力面前,李笑夫没有退缩,先后4次带队赴某省,反复对重要线索和证据进行核实,从中发现了该公司和案外人串通转移财产,设立帐外帐且涉嫌偷漏税款的事实,随即向某省地税局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不久某省地税部门函复结果称:法院司法建议反映的问题属实,已将追缴的偷税款和罚款50万余元缴入国库,并已将该偷税企业纳入重点户加强管理,同时他们也感谢法院对某省地税事业的支持。接着,李笑夫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资料,彻底查清了该公司的真实财产状况,该公司迫于法院强大的执行压力,主动来到法院履行法律义务,当场交付了35万元的现金。历经3年周折终于讨回了芦苇款的某乡农民,高兴得在法院门口燃起了鞭炮表达感激之情。

工作中,李笑夫始终怀着对弱势群体的满腔热情,把服务和关爱贯穿到每一起案件之中,本着边执行边服务的宗旨,结合法院工作特点,通过释法析理、预约办案、延时服务、登门回访、缓免费用、减少工作环节、缩短执行时限等形式,为下岗职工、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周到热情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受到了广泛欢迎和好评,他帮助过的许多弱势当事人,每逢过年或过节时都会给他打来电话或发来短信问候。

9年来,李笑夫带领执行局干警执行各类案件3490余件,为企业和胜诉当事人索回欠款近亿元。担任副院长以来,他分管的执行局创下了上级交办的异地执行案件100%结案、当事人无越级上访、全局干警零违纪、各项综合评比连年全市第一的佳绩。全局曾多次接受中政委、最高院、省委政法委和省高院的检查、调研和肯定,3次在全市法院系统介绍工作经验,被荣记集体三等功2次,被评为市级先进集体4次。2010年,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被省委政法委和省高院评为清理执行积案先进集体。《人民法院报》、《黑龙江法制报》、《齐齐哈尔日报》、《鹤城晚报》等媒体曾多次报道他们的事迹。李笑夫本人曾30余次获得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1999年被授予全省法院系统优秀干警称号;2000年荣立全市法院系统个人三等功;2002年被评为全市政法系统“学创”先进个人;2003年被授予全市法院系统人民满意好法官标兵称号;20064月,当选为齐齐哈尔市青联委员;20067月,被齐齐哈尔市委命名为优秀共产党员;200612月当选为铁锋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20076月被评为铁锋区优秀公仆;200711月被评为黑龙江省第4届优秀法律工作者;200712月被评为齐齐哈尔市第3届十大杰出青年卫士;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被评为齐齐哈尔市优秀法官;20081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先进个人;20094月被评为齐齐哈尔市第28届劳动模范;2010年被评为齐齐哈尔市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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