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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巨额债务不还罪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2-02-20 15:57:45


设立巨额债务不还罪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思考

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围抚法院而又无法有效解决,已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扭曲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损害法律尊严和社奢善良风俗,商业信棼低下,影响安定团结,妨碍经济发展。当前,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2009年开始虽然进行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活动,但我国执行难的问题投有得到实质的改善 它反映出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如果不加以完善,执行难的问题将无法根本解决,并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

本文拟就设立巨额债务不还罪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构成要件加以探讨,以期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

一、当前执行难所产生的社会不良现象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扭曲

现在社会上流行的说法是“欠钱的的是爷爷,要债的是孙子”。现在的普遍现象是黄世仁”(即债权人)低三下四地下跪求 杨白劳 (即债务人)还债,债权人担心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不能保证权利实现,反会激怒债务人,使债务更加无法可要而又不情愿打官司,债务人却趾高气扬叫债权人去告他。

()法律的尊严遭受严重损害

社会上现在称得不到执行的调解书是 空调”,判决是是“白判”,这些法律文书是法院给当事人打的“空头支票”或者法律白条”。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套 钱的现象层出不穷,社会善良风俗遭受严重损害

现在“套 钱的手段五花八门,有的在收到货款后以种种借13不发货;有的在收货后不付款;有的约定货到后付款,在货真到后却强行卸货拒绝付款;有的部分履行合同后拖欠款项;有的许以高利借钱后不还钱;更有甚者,大量的空壳企业打银行的主意他们采取高额回扣等贿赂手段,打通关节,取得贷款,然后长期拖欠不还。目前,我国银行的大批呆帐、死帐,大部分是这种不正当贷款造成的。这种在

经济交往中千方百计地大胆地 套 取对方钱财使之形成愤务,已达到毫无顾忌的程度。现在法律确立的是债务风险完全由债权人承担

的制度 债权人的善良诚信行为却要承担债务不能清偿的财产损失风险,而债务人拖欠债务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非善良诚信行为却不受惩处。于是,社会上“套”财的手法层出不穷,善良诚信的人防不胜防。

()妨碍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由于执行难的存在,社会普遍不怕欠债,更不怕打债务官司。于是,小企业拖欠债务,大企业也拖欠,有的企业被拖欠倒闭,银行被拖惨。社会的商业信誉极低,买方不拿到货不敢付款,卖方不收到款又不敢发货,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容易产生违法办案

一些法院执行人员为了达到执行目的.采取以拘代执的违法方式,对被执行人以妨碍执行为由进行拘留,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的期限展长只能15天.到期必须放人,不能连续拘留 这种拘留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但起不到实质的执行效果,反而可能招致被执行人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由于打官司难 实现债权,为了要债,有的在债务人处长期软磨缠泡;有的采取暴力;更有甚者采取犯罪手段,他们绑架债务人向其亲属索要欠款,或者与黑社会勾结向债务人索要欠款。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因素。

二、法律上的缺陷

()民事诉讼法的执行措施不能解决执行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可以进行搜查;对采取暴力、威胁等行为抗拒执行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被执行查封的财产等行为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拘留。但对无财产的被执行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中止或者终止执行。于是,众多有财产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想方设法使白己“无财产可供执行。他们用秘密的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或者以合法的形式处置财产。使法院查找不到财产而无法执行,因此法院的搜查往往是查不到财产。当被执行人不采取暴力、威胁等行为抗拒执行,也不采取转移、隐匿被执行查封的财产等行为妨碍执行.而是采取软对抗行为妨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无法进行罚款或者拘留。更何况上述行为的查证十分困难,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捷在客观上是无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现在,人民法院对异地的执行案件采取委托当地法院执行的做法。由于法律对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和确保执结的措施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能排除当地法院对委托执行案采取时间上拖、措施上软、形式上走过场、或者首先满足当地债权人等地方保护做法,使债权人对异地的执行案件的希望更加渺茫,也使案件的约定管辖失去实际意义。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亦无法解决执行难

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由于本罪的主体是有能力执行的人,而不适用无能力执行的人.在客观方面还要有“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如果是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但情节不严重,或者无能力执行的人而拒绝执行,都不能对被执行人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现在被执行人大都会采取打攘边球的做法。主要的做法是将有执行能力变为无执行能力,并不直接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抗拒执行,而是使法院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执行无法进行。因此,由于本罪的查证非常困难,客观上人民法院也无足够的人力和财力去查证该犯罪行为,奉罪的规定无法从根车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正因如此,我国执行难的问题仍然严重,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案倒却寥寥无几。

()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无法防治执行难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形是:“()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投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但该规定对某些以真实单位或姓名签订合同或者收受物款不归还而不逃匿的当事人是无法追究的如:李某承包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以高回报为诱饵.收取他人投资款数十万元,并打有收条。然而.李某将该钱用于挥霍。投资^发现上当后在要不回投资敖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控告李某诈骗。而公安机关答复李某用真名打有收条,不属诈骗,是经济纠纷。投资人花了诉讼费用打赢了官司,又交纳了执行费,却执行不回一分钱。

再者,由于法律对以小额合同为诱饵的诈骗规定的不具体,造成适用不便。如某韩国外商与我国的一家外贸公司签订农副产品的进出口合同.外商初始非常爽约,于是合同的金额越订越太,付款方式由信用证逐渐改为托收。外商拖欠中方舶货款也越来越大,最后外商在未付款的情况收取中方一笔大宗货物后断绝与中方的一切联系...至此外 共侵占中方货款100多万元,中方在多片联系尤果垧情况卜向公安机关举报但榆察机关以本案属经济合同纠纷为由而拒绝批准对外商建捕,最终该款无法收回。

另外,我国法律对诈骗罪与经济纠纷之间的界线划定的不明确,加之我国三令五申公安机凭不准插手经济纠纷,造成公安机盖投鼠忌器不愿意受理不太明显的诈骗案,同时也造成一些诈骗驰大胆地打擦边球,由此产生大量的无法执行的经济案件。

三、设立巨额债务不还罪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艰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过错占有或者给国家、集体、他人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应负刑枣责任的有:如秘密窃取的为盗窃罪,公然使用暴力的为抢劫罪,将代为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或者占有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拒不交出的为侵占罪,故意毁坏的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的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等,但拖欠巨额债务不迁,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有的是恶意地利用经济台同占用他人钱财还的;有的是息于履行义务,致使财务状况恶化后无法清偿的;有的是轻信能避免的,夸大自己的能力,寄希望于连环合同,以玩弄“空手道”的方式从中谋利,结果失败而形成债务如某商人利用某国有单位上千万元的资金去贿买树料,材料购来销售后,并来及时偿还借款,而是突发奇想地拿该款去投资养殖业,希望“借鸡下蛋” 用养殖的收益还借款。结果投资失败,加上后来因养殖又从银行贷的上千万元统统打了水漂虽然北京、天津等地的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诈骗罪进行侦查,最终还是不能认定诈骗而结案放人。拖欠巨额债务不还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它侵犯的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权,它使公私台法财产邋受严重损失,而行为人的财富和享受是建立在被害人的台法财产丧失之上的。该行为最大的危害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它破坏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商业准则,使商业行业人人自危,人们沉浸在不知哪天自己长期艰辛积累的合法财产一下子被他人取走而丧失的不安环境之中,试想:这样的商业环境如何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因此,合法的财产权必须切实地给予保护,法院生效的判决扣的严肃胜必须切实地于维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极、危害社会经济枝序、妨碍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行为必须给于惩处。所以刘拖欠巨额衙务不还.造成公私财产大量损失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商业人员便可放心地做生意,债务人同担心承担刑事责任将积极地偿还债务,其在设立债务之前将会认真权衡自己的履行能力,量力而行、稳妥经营,这样既保护了债权人也保护了债务人,社会经济得以稳健运行。对人民法院有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债务人也会同担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致故意妨碍或者躲避执行,法律的效力将切实地得以体观,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以经济纠纷为幌子实为诈碥人的现象将得以遏制.行为人将再也无法利用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之问的模糊区域逃避刑事制裁。长期困扰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三角债现象乜将会根本地扭转过来

四、关于巨额债务不还罪的设立

本罪定义为:拖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巨额债务不还,经人民法院执行仍无法清偿的行为,这样可以保证本罪实施的谨慎性和严肃性。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 普通的公民或者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只要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巨额债务无法清偿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查明行为人是故意占有他人钱财的为侵占罪;采取欺骗手段意图占为己有的为诈骗罪;如果是利用经济合同骗取的为合同诈骗罪如果是合法取得,有履行能力但意图长期占有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的,为拒不执行判决决、裁定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台法财产权。该行为使公私台法财产转移后得不到返还或者补偿琏 成置大损失 率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尤其是侵占罪)后果是一致的都是造成被害人的财产实际损失。

4.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有占用他人巨额财产而不偿还的行为。该巨额债务的数额应是经人民法院通知债务人执行或在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清偿的债务,执行的期限以六个月为限,这样给债务人以合理的履行期限。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不限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词解书和裁定书,也可以是公证机关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仲裁机关生效的裁决书。

5.犯罪构成的起点。个人犯罪的巨额债务以5千元为起点,以2万元为特别巨大的起点;单位或者法人犯罪的,以5万元为巨额起点,以20万元为特别巨大的起点。

6.犯罪处罚。刑事处罚应相当于侵占罪,拖欠债务巨大不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拖欠债务金额特别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累犯可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法人犯罪的由法人承担财产刑,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本罪为自诉案件,单个债权人被拖欠债务达到本罪金额的可以独立起诉债务人;数个债权人被拖欠的债务共计达到犯罪金额的,可以联合起诉债务人。如果设置了本罪,将使刑法在保护财产权方面更加完善,对有效地解决执行难和防止商业诈骗,有定海神针之功效。同时还维护了社会的善良和公平的风俗,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

                  (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边力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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