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锋区法院民事诉讼风险须知
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帮助当事人尽可能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特将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第二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根据的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第三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第四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为二年(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五条),短期诉讼期间为一年(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六条),根据二年、一年期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律期间的,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的风险。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获批准的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求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依法驳回申请的风险。
第七条: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对各自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事实的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
第八条: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第九条: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否则将承担不被采信的风险。
第十条: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第十三条:当事人参加诉讼要遵守法庭的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第十四条: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十五条:申请执行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第十六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终止的风险。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十八条: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双倍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