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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间不仅要换位思考 更要相互包容

  发布时间:2015-02-04 08:55:51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睦的邻里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邻里之间更应注意生活中的细节,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以自己的言行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为基础,出现矛盾纠纷,要以宽容的心及时化解,邻里之间才会更加和睦。

    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

    苏义、孙红住在同一单元。2010年,孙红将自购的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在顶楼居住的苏义家楼上,此后每逢春季苏义家棚顶便出现漏水情况,虽然房产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过维修,但问题一直未能解决。苏义认为漏水是安装热水器导致,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苏义向铁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红将太阳能热水器拆除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依据国家法律有关“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规定,其二人确对楼顶享有相关权利。但《物权法》又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即业主在利用楼顶等公共部分时要经过共有人多数同意或全体同意。

    苏义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大部分业主并不同意,故孙红继续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孙红于5日内将太阳能热水器自行拆除。

    观点:安热水器自家洗澡方便了,可邻居家天天漏水,这澡能洗得安心吗?享有权利的同时,千万不要忘了承担义务。

    天然气爆炸毁了家

    张文和李晶是上下楼居住的邻居。李晶家中发生天然气爆炸,导致张文家的房屋顶层炸裂、门窗损坏,室内一片狼藉,无法居住。张文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问题解答150例》中第65条认为:该类安全事故,在事故的原因、责任以及财产损失没有做出相关处理结论时,有关利害关系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后,方可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本案中, 张文既没有提供天然气监管部门对爆炸事故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又没有提供可以确认损失数额的价格评估认定书,因此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据此,铁锋法院驳回了张文的起诉。

    观点:发生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明确责任主体及划分责任的主要依据,也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未经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这官司就没法打。

    楼上跑水楼下遭殃

    刘丽购买了铁锋区某小区12号楼3单元402室,装修过后一直未居住;高峰是该单元502室的房主。去年冬天,刘丽去新房送东西,发现客厅内墙面、天棚、厨房吊顶、橱柜等被水浸泡,经与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查看,发现系502室室内地热阀门漏水所致。

    刘丽与高峰商讨赔偿事宜,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年末,刘丽到法院立案,并申请对被水浸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受法院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实物勘验,并对刘家各项损失出具了鉴定报告。铁锋法院合议庭审理认为,高峰作为房主,有义务对其房屋中的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但高峰疏于管理,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室内地热阀门漏水、未能及时向相关部门报修,进而导致刘丽的房屋被水浸泡,因此,高峰对于本次水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刘丽的水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高峰一次性赔偿原告刘丽水淹损失6366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8366元。

    观点:管好自家水电气,不打扰邻居的生活,自家的生活才会更舒心。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博    

文章出处:2015年2月4日《齐齐哈尔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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