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离婚后,孩子归我,他不能看孩子,孩子跟他不行!”这样的话在离婚案件中争夺孩子抚养权时经常听到,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双方同意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同时拒绝另一方看望孩子。我认为父母的这种态度极不可取,每每听到这样的话,总是不免替孩子的成长担忧。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探视权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属于身份权的范畴。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法律做如此规定必然有其缘由,且不说父母与子女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是不会被法院的一纸判决所切断的,父母的关爱对孩子的成长必然更为有利,这才是立法者更为深层次的考虑。有很多当事人将不让对方看望孩子作为对对方的惩罚,而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外一方有怨言,甚至是怨恨,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可以理解。但是,离婚对于孩子来说,已经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庭,父母如果这样做,会使孩子幼小的心灵再一次受到伤害,久而久之,孩子的性格可能发展畸形,不利于今后的成长。
即使夫妻双方离婚,无论内心多么恼怒,也不要将怨恨发在孩子身上,一定要让孩子知道,他们对自己的爱并没有减少,他们依然爱自己,给孩子充分的安全感。无论孩子同谁一起生活,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应将孩子看作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考虑孩子的感受。相反,更应该为给孩子营造一个相对较好的成长环境而努力,减少因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关注孩子的教育问题,不要让孩子成为父母离婚的牺牲品。